越剧“梁祝”版权案一审宣判

日期:2010.12.01 点击数:3

【类型】报纸

【作者】 张海志

【关键词】 越剧 

【地址】 地址1

【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

【入库时间】2015.02.11

【全文】

本报讯 (记者张海志通讯员 聂 莉上海报道)历时3年的越剧编导刘南薇的子女诉上海越剧院《梁山泊与祝英台》侵犯著作权一案(本报2009年12月25日《越剧<梁山伯与祝英台>深陷维权“漩涡”一文》曾做报道)日前有了初步结果,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刘耕源、刘朝晖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原告没有提供刘南薇之前的改编本、案外人的回忆文章等,只能证明刘南薇曾经改编过越剧《梁山伯与祝英台》,而不能证明刘南薇创作的具体内容,不能说明刘南薇到底在哪些部分对越剧“梁祝”剧本具有创造性的贡献,更不能进一步说明本案中被控侵权CD中的唱词是否是复制、抄袭、援用、修改或者借鉴了刘南薇的创作。刘南薇所编导的“梁祝”等剧目演出曾经获得过很大的成功,应当记载在越剧历史上供后人铭记。但具体到本案,判断其是否应当对被控侵权CD中的唱段享有著作权,主要还是要依据其所创作的剧本来进行考察,而原告对此却未能提交相应的证据支持其主张。

据了解,近年来,越剧编导刘南薇的后人刘耕源、刘朝晖就越剧剧本《梁山伯与祝英台》的著作权问题起诉多家单位,在全国范围内展开维权行动。2009年11月9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刘耕源、刘朝晖与江苏扬州扬子江音像公司(以下简称扬子江音像)有关越剧剧本《梁山伯与祝英台》的著作权纠纷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刘南薇即刘耕源、刘朝晖的父亲为涉案剧本的著作权人,扬子江音像的涉案音像制品构成侵权,赔偿金为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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