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剧《梁祝》著作权案二审尘埃落定
【类型】报纸
【关键词】 越剧
【地址】 地址1
【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
【入库时间】2015.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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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胡 嫚北京报道) 近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就越剧《梁祝》剧本著作权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判决驳回原告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原告刘耕源是已故著名越剧导演刘南薇之子,原告认为刘南薇创作完成了《梁山伯与祝英台》(下称《梁祝》)越剧剧本,被告上海越剧院、中国文联音像出版社、扬州扬子江音像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在出版发行的唱片中擅自使用了由刘南薇创作的《梁祝》剧本的唱段,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故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公开发表声明,说明刘南薇是《梁祝》越剧剧本的最初改编者;被告立即停止制作、出版、发行、销售被控侵权唱片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万元。被告则认为越剧《梁祝》剧本并非某一人独立创作的,而是通过历史上无数艺术家共同努力逐步形成的,而且被告所使用的剧本是由其他艺术家共同创作而成的。
此案关系到传统越剧《梁祝》剧本著作权的归属,社会影响很大。上海市一中院合议庭法官对此高度重视,查阅了大量的史料,对四五十年代保存的各个版本的越剧《梁祝》剧本进行了细致的比对,结合同时期案外人发表的多篇文章进行了综合考量,并且走访了许多老一辈越剧艺术家和工作者,掌握了真实的历史情况,最终认定原告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对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权,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判决后,上海版权协会召开了关于越剧《梁祝》著作权纠纷案专家研讨会,与会专家对该案判决给予高度评价,认为该案作为传统戏剧著作权纠纷的标杆判例,对处理类似历史遗留问题的纠纷起到了指导和借鉴的作用。
二审判决后,上海越剧院向上海市一中院送来锦旗,上书“守护传统戏剧的瑰宝”,并认为合议庭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扎实的业务能力,真正的诠释了“司法为民”,向合议庭法官表达诚挚的谢意!
- 1、中国越剧发展史 作者:应志良 2002.01
- 2、越剧唱腔欣赏 作者:连波 2001.01
- 3、庵堂认母 越剧 作者:浙江省越剧团集体改编 1960.01
- 4、江姐 越剧 作者:席明真,刘铭编剧 1964.01
- 5、金鹰 越剧 作者:浙江越剧二团改编 1959.01
- 6、刘介梅 越剧 作者:中共宁波地委宣传部“刘介梅”改编小组编 196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