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剧《红楼梦》遭侵权原告获赔13万元

日期:2007.05.24 点击数:0

【类型】报纸

【作者】 沪文

【关键词】 越剧 

【地址】 地址1

【来源】 中国新闻出版报

【入库时间】2015.02.11

【全文】

曾经家喻户晓的越剧电影《红楼梦》的 VCD光盘被广东汕头经济特区南美电子实业有 限公司盗版复制。享有该作品出版发行权的中 国唱片上海公司、扬子江音像有限公司怒而将 其告上法庭。5月21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 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早在1996年至1998 年间,中唱上海公司与上海电影(集团)公司 下属的东方影视发行有限责任公司就已订立合 同,就包括越剧电影《红楼梦》在内的13部 戏曲电影VCD出版发行事宜达成协议。2006 年1月26日,上海电影(集团)公司再次与 中唱上海公司以及扬子江音像公司约定,由他 们共同取得上影版权所有的《红楼梦》等十三 部戏曲电影的VCD、DVD出版发行销售权。 上影公司在两年合同期内不再将该权利授予两 原告之外的第三方。$$ 2006年8月,原告发现上海全福音像经 营部销售越剧《红楼梦>光盘。盘芯蚀刻的 SID码则属于被告南美电子公司所有,原告据 此认为南美电子公司侵权。$$ 法院认为,南美电子公司未经权利人许 可,擅自复制《红楼梦》VCD光盘,上海全福 音像经营部擅自销售上述VCD,其行为均侵犯 了两原告对《红楼梦》享有的出版、发行权。 南美电子公司以及上海全福音像经营部应停止 侵权、向两原告共计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134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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