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迅故里景墙侵权案昨一审判决

日期:2005.09.30 点击数:9

【类型】报纸

【作者】 余万芳

【关键词】 鲁迅故里 

【地址】 地址1

【来源】 绍兴日报

【入库时间】2015.02.11

【全文】

本报讯(记者 余万芳)被列入“2004年国 内文坛八大案”的杭州著名版画家李以泰诉绍兴 市政府、市文旅公司等10家单位侵犯著作权一案, 昨日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在这份厚达36页的判决书里,杭州雁南艺术 品制作公司制作的鲁迅故里景墙是否是对李以 泰版画的复制,被提到了首位。杭州中院认为,虽 然只是没有书房作背景的鲁迅半身像,但鲁迅整 体五官的造型、比例、每个脸部细节线条的粗细、 脸部的阴影、手上骨节的纹路、持烟的架势、身体 的站姿都和《马克巴主义是最明快的哲学》版画刻 画的鲁迅的各个细节完全吻合。因此,“雁南”制作 的景墙中鲁迅形象是对李以泰版画的复制。$$ 杭州中院认为,基于此,“雁南”没有经过李以 泰许可,使用版画中的鲁迅形象,未署名和支付报 酬,侵犯了李以泰的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应 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赔偿20万元。绍兴鲁迅故里 公司虽然没有参与景墙的设计和制作,但其委托 “雁南”制作景墙,应与“雁南”一起承担侵权责任, 判决其赔偿10万元,立即停止使用并拆除景墙中 的鲁迅雕像。同时,这两家单位需登报向李以泰公 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李以泰为制止侵权 支付的合理费用2万元。$$ 杭州中院同时认定,绍兴市文旅公司、浙江 高速广告公司、绍兴市城市公交一卡通公司、绍兴 市公交总公司、绍兴市荣荣广告公司、绍兴市政 府、绍兴市旅游局、杭州明沁广告公司8家被告,不 构成侵权。但由于景墙照片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应 立即停用。$$ 回忆长达一年多的打官司经历,杭州星韬律 师事务所楼韬(文旅公司委托代理人)感慨很多, 他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昨日的判决书认定市文 旅公司等8家单位没有侵权,对事实和法律的把握 比较准确,值得肯定。”$$ 楼韬律师也向记者提出了两大异议,他说, “案件定性鲁迅故里的景墙构成侵权值得商榷,景 墙和李以泰的作品有非常大的差距,不存在复制。 鲁迅故里有限公司仅仅是委托‘雁南’进行制作, 它并没有和‘雁南’共同合谋侵权他人作品,缺乏 共同故意的要件,让鲁迅故里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不妥。此外,赔偿金额与法律规定的赔偿原则相去 甚远,鲁迅故里公司既没有通过景墙来获利,原告 李以泰也没有充分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判决要 求鲁迅故里公司赔偿10万元,与国家现有的法律 不符合。”$$ 昨晚,市文旅公司有关负责人从杭州赶回 后,第一时间接受了记者的采访。“宣传鲁迅没有 错。”这位负责人明确地说,绍兴作为鲁迅的故乡, 鲁迅故里作为保护绍兴历史文化名城的样板工 程,从各个层面和角度来宣传鲁迅和鲁迅故里、弘 扬鲁迅精神、促进古城的保护是责无旁贷的。$$ 记者了解到,目前,鲁迅故里有限公司和杭 州雁南公司已明确表示,将向浙江省高院提出上 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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