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将结束城乡二元户籍制度

日期:2014.07.31 点击数:3

【类型】报纸

【关键词】 绍兴晚报 

【地址】 地址1

【来源】 绍兴晚报

【入库时间】2015.02.11

【全文】

昨天,《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正式发布。《意见》要求,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意见》称,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

亮点

城乡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意见》中的最大亮点,莫过于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

这意味着以“农业”和“非农业”区分户口性质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将成为历史,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也将作古,今后每一位中国公民的户口均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

观察人士指出,伴随着户籍改革深化,存在半个多世纪、形成于计划经济时代的传统的“城里人”和“乡下人”户口身份识别将不复存在。

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燕继荣认为,此举是“重要进步”,不再以城乡标准划分户口,体现了改革的公平和正义,将促进实现公民权益的平等和一致性。

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教授、公共行政教研室主任竹立家就此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区分的实质是取消城乡二元制度。应该说,这也是近年来我国最大的改革之一了。

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副院长马晓河说,“这在一定程度上打开了社会阶层流动的通道,有利于促进社会结构变迁,推动橄榄形社会的建立。”

户籍制度改革被认为是中国正在推行的全面深化改革的组成部分。燕继荣认为,户籍制度是基础制度,对国家法治和现代治理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但是,要把多年来的二元户籍管理制度统一起来难以在短期内实现,需要推进相关领域的配套改革。

1亿人落户城镇,建新型户籍制

“这次户籍制度改革,就是要努力实现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让在城镇就业居住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暂时没有落户的,能够逐步享受当地的基本公共服务,这是一个重要的目标。”公安部副部长黄明说。

实现这一大发展目标的时间点是2020年。

黄明表示,这一目标目的在于推进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让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真正实现“市民梦”,融入城市社会,提升生活水平和质量。公安部和国家统计局对政策效果进行了整体评估,并根据农业转移人口存量和将产生的增量,以及新型城镇化发展趋势等因素,对未来几年进城落户人口总量进行了测算,实现这个目标是比较有把握的。

据了解,截至今年6月底,外出农民工已达到1.74亿人。竹立家认为,这项改革的根本好处是劳动力可以较少受户籍限制,更加自由流动。如流动人口可以实现较为充分的就业,其结果将是推动他们更加大量地创造社会财富。预计新政落实后,对经济平稳增长极为有利,至少能再帮助我国经济的增长延续20年以上。

落户政策透露城市规模标准

《意见》明确,按照人口规模来划分并确定各类城市的落户政策。

此前,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主任陈锡文介绍,目前我国城市规模分为四个等级:人口20万和20万以下为小城市、小城镇;20万以上到50万为中等城市;50万以上到100万为大城市;城市人口100万以上为特大城市,此标准已经不能适应城市发展和管理要求。

昨天发布的《意见》中,虽没有直接提出城市标准问题,但对中等城市、大城市、特大城市的界定已变成城区人口50万至100万、100万至300万(大城市分级一)、300万至500万(大城市分级二)和500万以上几个等级。

盘古智库小城镇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易鹏表示,这相当于明确改变了我国城市规模标准,其中还明确了城市人口范围,是“城区人口”数量,不包括辖区等周边地区。

易鹏表示,目前全国人口超500万的城市至少十几个,除京沪外,还有天津、广州、深圳、重庆、成都、西安、武汉等。但除京沪等超大型城市,其它城市还有人口承载力。

易鹏说,“京沪要疏解人口,现在有没有户口,人们都愿意来,重要的不在户籍,而是要把重庆、成都等发展较好的城市全面放开,自然吸引力增加,人们才愿离开京沪,到这些特大城市发展。” 

户籍制度改革

历史回眸

第一部户口

管理条例出台

1951年7月

公安部公布《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了对人口出生、死亡、迁入、迁出、“社会变动”(社会身份)等事项的管制办法。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户口管理条例,基本统一了全国城市的户口登记制度。

“农”与“非农”

二元格局确立

1958年1月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一次明确将城乡居民区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两种不同户籍,奠定了我国现行户籍管理制度的基本格局。

小城镇户籍

逐步放开

1984年10月

《国务院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颁布,户籍严控制度开始松动。通知规定,农民可以自理口粮进集镇落户,并同集镇居民一样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

1985年7月

《公安部关于城镇暂住人口管理的暂行规定》的出台标志着城市暂住人口管理制度走向健全,同年9月,作为人口管理现代化基础的居民身份证制度颁布实施。

2001年3月

颁布的《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标志着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全面推进。通知规定,对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的人员不再实行计划指标管理。

新型户籍制度改革

目标确立

2013年11月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创新人口管理,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

特大城市将建立积分落户制

按城市人口分四级制定落户政策,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

特大城市将建立积分落户制

昨天,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规定,我国将城市按人口分为4个级别,执行不同的落户标准。其中,建制镇、小城市,只要有合法稳定住所,不分租赁还是购买,都全面放开落户条件。中等城市、大城市中,关于缴纳社保年限的要求,《意见》指出,一些城市可对社保缴费年限提出要求,但最高要求不得超过5年。此外,针对500万人的特大城市,《意见》提出,要严控人口规模,建立透明、完善的积分落户制度。

第1级小城市 建制镇住所不分租买都可落户

《意见》明确,我国将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建立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明确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

根据规定,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需要指出的是,合法稳定住所这一“门槛”并非指居民要拥有住房,只要是合法租赁房屋,也都在此之列。

解释

公安部副部长黄明说,建制镇和小城市是全面放开,基本没有门槛,只要有意愿、想落户,有合法稳定的住所,哪怕是租的房子都能落户。

第2级中等城市 有住所有就业即可落户

《意见》提出,城区人口50万至100万的中等城市中要有序放开落户限制,只要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保达一定年限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意见》还提出,在这个级别的城市中,承载能力压力小的地方,可参照建小城市标准,全面放开落户限制。承载能力压力大的地方,可对就业的范围、年限和住所的范围、条件等作具体规定,但对住所不得设置面积等要求,对社保年限要求不得超过3年。

解释

黄明说,中等城市基本放开,门槛比较低,只要有合法稳定的住所,合法稳定的就业,按照先后顺序排队,有意愿落户的,一般也都可以落户。

第3级大型城市 社保年限要求不超5年

《意见》提出,在城区人口100万至300万的大城市,合法稳定就业达到一定年限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而城区人口300万至500万的大城市,要适度控制落户规模和节奏,可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的范围、条件等作出较严格的规定,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积分落户制度。大城市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5年。

解释

黄明说,对大城市能放开的也尽量放开,也降低了门槛。对于人口300万到500万的城市,要适度控制落户的规模和节奏,防止人口增长过快。

第4级特大城市 严控人口完善积分落户制

对于人口500万以上的特大城市,《意见》另有规定,将改进现行落户政策,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建立公开透明的落户通道。

《意见》要求,相关城市需要根据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合理设置积分分值。按照总量控制、公开透明、有序办理、公平公正的原则,达到规定分值的流动人口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解释

黄明说,特大城市特别是人口超千万的城市,如北上广在过去10年中,年均增长流动人口40万~50万,压力太大。严控人口,是根据我国的国情,根据特大城市的实际作出的政策安排。

(综合新华社、《京华时报》)

3 0
相关文章
Rss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