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哪些可以领证?历史遗留违建怎么处理?

日期:2014.09.29 点击数:3

【类型】报纸

【副篇名】柯桥区出台农房确权登记实施细则,115平方米是条“红线”

【关键词】 绍兴晚报 

【地址】 地址1

【来源】 绍兴晚报

【入库时间】2015.02.11

【全文】

记者 竺逸超

本报讯 柯桥区农房登记发证工作近日全面展开。与过去的做法略有不同,新出台的《柯桥区集体土地范围内土地房屋确权登记实施细则》明确了该区“一户一宅”的户型面积标准为115平方米。

据了解,柯桥区农房登记发证工作并非现在才开始,但以前发证比例小,没有多少农民领取房产证。这次出台的实施细则,对历史遗留违建问题有比较详细的处理办法,有望从根本上改变发证比例小的现状。

符合条件农房可直接申请登记

新出台的实施细则,规定了可直接申请登记的几种情形:

有按照时间节点标准的,如1982年2月13日前,农民占用宅基地建房的,至今未扩建、翻建,或翻建层高未超过三层的,可按实际使用面积确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按实际建筑面积登记房屋所有权;1982年2月13日起至1987年1月1日前,农民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宅基地建房,如已按规定处理过的,可按实际使用面积确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层高未超过三层的,按实际建筑面积登记房屋所有权;1999年1月1日前,城镇居民合法建造的农村房屋,准予确权登记等等。

有按照是否取得合法手续的,如已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证,至今未扩建、翻建,或翻建层高未超过三层的,可按批准处数、面积登记房屋所有权。

有按照户口的,如夫妻双方一方是城镇户口,另一方原是农村户口的,且在农村只有一处房屋的,准予确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人为原农村户口家庭成员。

历史遗留违建分类处理

少批多建或未批先建的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在确权登记中仍不突破“一户一宅”的政策,通过“完善手续、确认合法、标注违法”的原则,进行登记发证工作。

针对农村比较普遍的“一户多宅”现象,不同的情况有不同的处理方法。如农民在2009年12月31日前,已在本村有两处建筑,其中一处为未经批准占用宅基地的,但建房者符合建房条件,且所占宅基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要求的,分两种情况处理:如两处占地面积合计未超过115平方米户型面积标准,以一宅计算;如两处占地面积合计超过115平方米但符合分户条件的,可按分户标准计算,不符合分户条件的,由农民选择拆除一处。

不少农村住宅建有生活附属用房,对这部分的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如果占地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下、层高不超过一层的,经允许可以继续保留使用,但不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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