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剧电影《红楼梦》遭遇侵权
【类型】报纸
【关键词】 越剧
【地址】 地址1
【来源】 新民晚报
【入库时间】2015.02.11
【全文】
曾家喻户晓的越剧电影《红楼梦》的VCD光盘被汕头一家电子公司盗版复制,享有发行权的中国唱片上海公司、扬州扬子江音像有限公司将其告上法庭。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南美电子公司以及上海全福音像经营部被判停止侵权、向两原告合计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3.45万元。
取得销售权
1996年至1998年间,中唱上海公司与上海电影(集团)公司下属的东方影视发行有限责任公司订立合同,就包括越剧电影《红楼梦》在内的13部戏曲电影VCD出版发行事宜达成协议。
2006年1月26日,上海电影(集团)公司再次与中唱上海公司以及扬子江音像公司约定,共同取得上影版权所有的《红楼梦》等13部戏曲电影的VCD、DVD出版发行销售权,上影公司在两年合同期内不再将该权利授予两原告之外的第三方。
遭遇盗版商
2006年8月,原告发现上海全福音像经营部所卖的包括越剧电影《红楼梦》在内的VCD光盘,虽然封套及光盘上记载为中唱上海公司出版发行,但盘芯蚀刻的SID码则属于汕头南美电子公司所有,原告据此认为南美电子公司侵权。
被中唱公司等告上法庭后,两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
缺席也要赔
法院认为,南美电子公司未经两原告的许可,擅自复制《红楼梦》VCD光盘,上海全福音像经营部擅自销售上述VCD,其行为均侵犯了两原告对《红楼梦》享有的出版、发行权。两被告在侵权光盘上还盗用中唱上海公司的企业名称,侵犯了中唱上海公司的企业名称权。此外,两被告的行为不仅侵占了中唱上海公司合法出版的音像制品的市场份额,还会损害该公司产品的声誉,已经构成对中唱上海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因两被告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本报记者 宋宁华
本报通讯员 卫建萍
- 1、中国越剧发展史 作者:应志良 2002.01
- 2、越剧唱腔欣赏 作者:连波 2001.01
- 3、庵堂认母 越剧 作者:浙江省越剧团集体改编 1960.01
- 4、江姐 越剧 作者:席明真,刘铭编剧 1964.01
- 5、金鹰 越剧 作者:浙江越剧二团改编 1959.01
- 6、刘介梅 越剧 作者:中共宁波地委宣传部“刘介梅”改编小组编 196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