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剧《梁祝》版权案刘氏子女败诉

日期:2010.11.25 点击数:0

【类型】报纸

【关键词】 越剧 

【地址】 地址1

【来源】 大公报

【入库时间】2015.02.11

【全文】

【本报实习记者张应隆上海二十四日电】2008 年初,已故着名编导刘南薇的子女刘耕源、刘朝晖向法院提起诉讼,称其父所创作的经典越剧剧本《梁山伯与祝英台》遭上海越剧院等三家单位侵权。历经三年调查,上海市一中院今日对该起版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宣判,驳回了刘氏后人全部诉请。

2007 年7 月7 日,刘氏后人称发现由上海越剧院等单位制作、出版、发行的CD 唱片《上海越剧院建院五十周年──流派唱腔荟萃精品CD 集》中涉及越剧《梁山伯与祝英台》的数段唱段所使用的剧本,出自刘南薇在上世纪四十年代末、五十年代初所改编的《梁祝》剧本。但上海越剧院却未在出版、发行前经原告许可,也未支付原告任何报酬,更未在CD 中为其使用的越剧剧本作者刘南薇署名。为此,刘氏后人要求上海越剧院赔偿其经济损失4 万元,在报纸上发表声明为刘南薇正名,并立即停止CD 的制作与销售。

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要判断3 被告是否侵权,首先需要查明上述唱段是否属于原告之父刘南薇所创作,或者是否使用了刘南薇创作的作品中具有独创性的部分。

然而实际上,刘南薇既非「梁祝」故事的原创者,也非越剧「梁祝」的首创者,1951 年第26 期《人民文学》杂志发表的越剧剧本《梁山泊与祝英台》并非刘南薇所创作,且与刘南薇之前的改编本有较大差异。并且在本案审理中,原告没有提供刘南薇之前的改编本,也无法提供其他证据。因此法院认为,只能证明刘南薇曾经改编过越剧「梁祝」,而不能证明刘南薇创作的具体内容,并宣判驳回刘氏后人所有诉讼请求。

「我国第一部着作权法是在八十年代颁布实施的,在此之前的传统名剧的版权界定一直有争议」,着名律师富敏荣评价此案称, 「此案的一审宣判,既充分保护着作权人利益,又尊重当时历史状况,是具有标志性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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