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剧“梁祝”起著作权纠纷法院不支持侵权说

日期:2010.11.25 点击数:0

【类型】报纸

【关键词】 越剧 

【地址】 地址1

【来源】 科技日报

【入库时间】2015.02.11

【全文】

■ 法治时刻

“越剧作家刘南薇是否为越剧《梁山伯与祝英台》(以下简称《梁祝》)的著作权人?”“上海越剧院的梁祝唱段是否涉及侵权?”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3日对《梁祝》剧本著作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认为现有证据尚难以认定被控侵权CD上的五个唱段的相关内容系刘南薇所创作,依法驳回原告刘氏后人刘耕源、刘朝晖的诉讼请求。

原告刘氏后人诉称,上世纪40年代末50年代初,刘南薇创作完成了《梁祝》越剧剧本。而上海越剧院、中国文联音像出版社等被告在未经许可、也未支付任何报酬的情况下,使用刘南薇先生所著《梁祝》剧本中的数段唱段,并收录在《上海越剧院建院五十周年——流派唱腔荟萃精品CD集》中,侵害了原告的表演权、获得报酬权以及刘南薇的署名权。

被告辩称,越剧《梁祝》剧本是通过历史上无数艺术家共同不断努力逐步形成的,并非某一人独立创作得来,且目前上海越剧院使用的《梁祝》剧本是根据以往其他版本的剧本进行整理改编而形成的。

对于各执一词的双方当事人,上海一中院查清事实,辨析法理后认为,判断原告是否对被控侵权CD中的唱段享有著作权以及被告是否侵权,主要看《梁祝》是否为刘南薇所创作,或者所涉唱段是否使用了刘南薇作品中具有独创性的部分。

就本案而言,在越剧舞台上,早在刘南薇开始从事越剧编导工作之前,《梁祝》就已成为不同的剧团表演的传统剧目。如果他人使用的是早于刘南薇改编本的《梁祝》已有作品中的内容,自然不能认为侵犯了刘南薇的著作权。而刘氏后人未能提交相应的证据说明刘南薇在哪些部分对越剧《梁祝》剧本具有创造性的贡献,以及上海越剧院的CD中的唱词使用了刘南薇的创作。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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