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轮压着了一颗石子石子反弹弹伤路人眼睛[绍兴网-新闻中心]

日期:2016.04.28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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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网讯 自卸车车轮压着了一颗石子,石子反弹后砸伤路人的眼睛。这起蹊跷的事故,该如何划分责任?嵊州市人民法院认为,机动车方负全责,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理赔责任。保险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近日,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4年7月14日上午,魏某驾驶一辆重型自卸货车,在嵊州市加佳路倒车时,车轮压住了一颗石子,随即石子反弹,不巧的是弹伤了正在承建加佳路污水管道工程的泥工韩某的右眼。受伤后,韩某立即被送到医院就医,被诊断为右眼钝球挫伤、外伤性前房积血、视网膜震荡伤、黄斑裂孔等,前后花去8407.06元医疗费。

  事发后,交警对这起蹊跷事故进行责任认定,认为韩某与魏某在事故中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本次事故属于意外,韩某和魏某均无事故责任。

  两人都没有事故责任,可韩某的眼睛受了伤。经司法鉴定,伤势还构成了八级伤残。韩某该找谁赔钱呢?他一纸诉状将自卸车驾驶员魏某告上了法庭,要求魏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和伤残补偿金等合计288640.46元。对此,魏某也很委屈:交警都认定自己没有事故责任了,为啥还要赔偿?

  嵊州市人民法院经过调查审理,认为魏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在倒车过程中,明知路旁有人在施工,应尽到谨慎注意的义务。正因为他没有尽到,才直接造成这次事故的发生。而对于韩某,交警认定他无事故责任,魏某也没有证据证明事故的发生是因为韩某的过错造成。法院最后认定由魏某对韩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因涉案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了保,因此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赔偿韩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288640.46元。

  对这个判决结果,保险公司不服,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保险公司认为,韩某所在工地应做好场地的清理工作,韩某在复杂环境下应当做好相应的防护措施,所以韩某也存在过错,应当减轻魏某的赔偿责任。但法院认为其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韩某存在过错,且与交警部门关于韩某无事故责任的认定相悖。最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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