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打探案情、打听举报人情况、为案件请托说情等7种行为,检察人员需提高警惕,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在纪检监察机构备案。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执法办案活动内部监督防止说情等干扰的若干规定》(下称《规定》),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执法办案活动内部监督,防止说情干扰。(见7月16日《北京青年报》)
“防说情”规定一出台就引来一片叫好声,其原因也很简单,这项规定旨在防范说情对办案的干扰,又避免了司法人员出现违法犯纪。这项制度就是一种预防机制,有了这种预防机制,办案双方就知道了各自的底线,就能防止越界现象的发生。
当下,法律案件受到外界干扰已经成为公开的秘密,而此时“防说情”规定的出台无异于一场及时雨。有了这项规定,就能及时阻止来自上面的招呼,保障司法的公正。
具体而言,一者,个别基层法院、个别法官还存在严重的人情风,一些法官的道德素质和法律意识亟待提高。要解决此问题,必须出台相关规定告诫执法者面对人情关系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
二者,康德曾对法律如此评价:“世界上唯有两样东西能让我们的内心受到深深的震撼,一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一是我们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执法者所要奉为圭臬的,应该并且必须是法律的尊严。出台“防说情”规定,指出司法人员接受说情的后果,才能让警钟长鸣,才能让司法机关彻底脱离“说情”的干扰,保证法院能够独立行使审判权,公正地实现其司法职能。
另外,目前的“防说情”规定还需要引入社会监督机制。在现实中,说情不仅仅来源于普通公民的请托,更来源于手握公权者的“招呼”、“批示”。要将“防止说情”落到实处,就需要社会监督,从机制上阻隔外部对司法机关办案的干扰,形成一道有效的“防火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