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王川通讯员汤峥鸣
本报讯顾振遐是我国知名的越剧作曲家,其参与创作的越剧《红楼梦》被广为传唱。然而,与该剧相关的著作权纠纷近年来多次诉诸法庭。近日,顾先生的三位继承人又因宁波小百花越剧团擅自使用该剧中的经典唱段而向法院提起诉讼。黄浦区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认定顾振遐虽参与创作了涉案唱段,但对涉案唱段并不享有著作权,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上世纪五十年代,上海越剧院投入资金开始编排越剧《红楼梦》。越剧院指定了部分作曲者,由作曲者根据主要演员的唱腔,与演员共同将曲谱加以整理、润色,并由剧院组织进行排练。1958年,越剧《红楼梦》舞台版创作完成,并正式舞台公演。
顾振遐作为上海越剧院的员工,也参与了该剧音乐部分的创作。在上海海燕电影制片厂于1962年出品的由上海越剧院演出的电影《红楼梦》中,顾振遐署名为“作曲”。2010年5月,顾振遐因病逝世。
此后,顾振遐的遗孀冯女士和2个女儿发现,2009年5月10日,宁波小百花越剧团在上海兰心大戏院上演的越剧专场演出中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了越剧《红楼梦》中的唱段《合不拢笑口把喜讯接》。冯女士等认为,顾振遐参与创作的涉案唱段著作权应由顾振遐享有。
为此,她们通过发送律师函的方式要求小百花越剧团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但剧团方面对此置之不理。于是,冯女士和2个女儿共同将小百花越剧团和兰心大戏院告上法庭,要求小百花越剧团停止侵权、刊登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6.2万元,兰心大戏院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庭审中,小百花越剧团辩称,根据之前多份法院生效判决书认定的事实,顾振遐生前曾亲自证实越剧《红楼梦》的著作权利属于国家的剧院,不存在作品权利属于个人的问题。被告只是使用了涉案唱段的唱腔部分,其余音乐都是剧团自行创作。兰心大戏院则辩称,当天的演出是公益演出,参演的均是正规剧团,戏院对具体内容并不知情,不具有主观过错。
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据被告小百花越剧团的申请,法院依法通知上海越剧院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上海越剧院表示,越剧《红楼梦》整体系法人作品,著作权属上海越剧院,但其中顾振遐创作的涉案唱段属职务作品,著作权自创作完成即由其本人享有。
对此,小百花越剧团指出,上海越剧院在之前的相关案件中一直主张越剧《红楼梦》的音乐也是法人作品的一部分,著作权由剧院享有。如今更改说法,完全是因为该剧已超过法人作品的权利保护期,越剧院无法再从中获得经济利益。
法院审理后认为,越剧《红楼梦》创作时,我国的版权保护制度尚不健全,法律法规也未对著作权权利主体作出明确规定。根据以往多起案件及本案查明的事实,该剧的创作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以上海越剧院的名义,在剧院的主持和组织下进行,并由剧院投入资金及对外承担责任,反映了剧院的创作意志,其著作权应由剧院享有。涉案唱段作为该剧的一个组成部分,其创作环境与创作过程同样如此,也应由剧院享有著作权。顾振遐虽然参与了涉案唱段的创作,但并不因此享有涉案唱段的著作权。
本报讯 知名越剧演员的定妆照竟然被个体户印在了专门为死者准备的 “纸电视”上,并将 “纸电视”在淘宝网上销售,气愤难当的越剧演员将该个体户告上了法庭。近日,普陀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并登报道歉,同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369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婷婷是上海越剧院的一位知名越剧演员、国家二级演员。一次,婷婷在浏览淘宝网站时,无意中发现有人以 “保定市殉葬用品厂”的名义在网上销售纸质电视机,好奇的婷婷点开商品的图片,竟然发现自己在越剧演出时所拍的定妆照被清晰地印在了纸电视上,图片旁边还注明 “100只包邮300元,单价3元 (最低100只起)”。婷婷顿时来了火气,自己的肖像莫名被使用不算,竟然还是被用在了丧葬用品上。为了固定证据,婷婷在公证处的见证下订购了部分侵权产品,并将整个过程做了公证。通过快递上的发货地址,婷婷委托律师去河北省保定市进行了调查,最终查明了实际侵权人系一家工艺品经营部的个体工商户冯某。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婷婷将冯某告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婷婷认为,冯某未经自己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制作并销售自己的肖像,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冯某将肖像用于制作丧葬用品,供买家进行火化,更是对自己肖像的恶意毁损和玷污,因此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同时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52369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被告冯某辩称自己并未侵害原告的肖像权,自己主观上并不存在过错,而所销售的纸质电视机也是自己从当地市场上购买来的,购买时并不知道上面的图案是谁,也不知道当时的销售者与图片所有人是否有肖像权使用合同,而且销售这种纸质电视机的门店有很多家,也销售了很多年了,即使自己不在网上销售,原告被损害的事实也早就存在了。这些纸质电视机不是被告生产的,仅仅是放在网上销售,不可能知道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更不知道原告的身份,属于不可预见的,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普陀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在淘宝网上所购的印有原告肖像的纸质电视机,该产品系未经许可而擅自使用原告肖像,显然侵害了原告的肖像权。被告认为其事先并不知晓所售产品侵害了原告的肖像权,且市场上另存在他人销售本案侵权产品的辩称意见,并不能构成被告的免责事由。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并登报道歉,同时根据原告的实际经济损失,并综合考量被告的过错程度、损害后果等,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369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文中演员姓名为化名)
□记者 刘海
本报讯 越剧 《梁山伯与祝英台》,是我国戏曲史上一颗璀灿明珠,在国内外有着广泛的影响。但“梁祝”的编剧作者是谁呢?但近年来国内一些地方演出此剧或者出版音像制品的时候,剧本著作权也由此产生争议。今天,市第一中级法院将对 “梁祝”改编者南薇的后人刘耕源、刘朝晖起诉上海越剧院等单位的剧作著作权纠纷作出宣判。
根据原告方刘耕源、刘朝晖递交的诉状,上世纪四十年代末五十年代初,刘南薇先生创作完成了《梁山伯与祝英台》越剧剧本,该越剧立即产生了强烈反响。 1989年,南薇去世,其子女认为他们合法继承了该剧本的著作财产权。
2007年7月,原告发现由上海越剧院、中国文联音像出版社、扬州扬子江音像有限公司制作、出版、发行的 《上海越剧院建院五十周年——流派唱腔荟萃精品CD》中涉及越剧 《梁山伯与祝英台》的数段唱段所使用的剧本系出自南薇所著越剧剧本 《梁山伯与祝英台》,但被告方未支付任何报酬,更未在CD上署南薇的名字。
原告方据此将上述3家单位告上法庭,要求公开发表声明,说明最初改编者是南薇,停止制作、出版、发行、销售涉案CD,赔偿经济损失4万元。
被告方认为,南薇并非1951年 《人民文学》所载越剧 《梁山伯与祝英台》剧本的作者。 “他自己的 《梁祝》剧本与 《梁山伯与祝英台》剧本是完全不同的版本,而他的剧本也仅仅是修改本。”被告方还认为,上海越剧院自成立后所有的 《梁山伯与祝英台》演出和剧本出版均未对南薇署名,南薇也从来没有以任何方式对此表示异议。可见,他对这一署名方式也是表示认可的。而在他去世20年后,他的子女提起诉讼,想改变这一历史上从无争议的问题,显然是不妥当的。
此前,刘耕源、刘朝晖在外地打起了多场类似的诉讼。 《梁山伯与祝英台》在绍兴大剧院首演获得成功。然而, 《梁山伯与祝英台》剧本著作权继承人刘耕源、刘朝晖认为,演出公司在未经允许且未支付任何报酬的情况下擅自演出侵犯了他们的权益,遂把对方告到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