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3月13日电 浙江小百花越剧团演出的《西厢记》曾享誉全国,昨日却为此引发了著作权纠纷。浙江电大电视艺术分校教授、一级编剧曾昭弘以侵犯其著作权将浙江小百花越剧团、杭州大自然音像制品发行有限公司告上法庭。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67岁的曾昭弘诉称:1989年,自己将元曲《西厢记》改编成同名越剧,由浙江小百花越剧团演出,一炮打响该剧先后获多项大奖,剧团载誉后反复演出,给小百花剧团带来了丰厚的经济利益,多位演员获得全国最高表演奖“梅花奖”。据曾昭弘诉,小百花剧团在演出该剧过程中,未付给原告法定报酬;该剧多次获国家及省级大奖,但剧团独揽奖金,未给原告分文;剧团与大自然公司签订“协议”,擅自允许大自然公司将《西厢记》制成VCD公开销售。曾昭弘向两被告索要报酬未果,故诉之法院,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并在当地一些主要报纸上道歉。他请求法院判令小百花剧团按法定标准支付剧本上演报酬及获奖奖金,大自然公司支付因制作VCD造成原告的损失费,合计共9.9万元。
法庭上,两被告都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小百花剧团辩称曾昭弘确是越剧《西厢记》的改编者,但小百花剧团上演的《西厢记》包括了导演、艺术指导、表演、舞台设计等人的共同劳动,其著作权应归剧团所有。曾完成了初稿,之后剧团于1992年在第一稿的基础上经多方征求意见写成如今的《西厢记》小百花本。故按照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越剧《西厢记》的著作权属剧团所有,同时剧团还享有复制、发行、放映、翻译等权利。至于报酬,小百花剧团辩称,剧团自1990年6月起先后依法付给其创作稿费及按演出场次收入的提成费共计2.6万余元。第二被告大自然公司也提出,其复制、发行的越剧《西厢记》VCD是经小百花剧团的许可,由小百花剧团提供的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且按法律的规定与小百花剧团订立了协议,并支付了报酬和著作权费等费用,所以不构成侵权。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